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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省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七条 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协调工作。省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

  第五十八条 省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五十九条 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决定、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省政府与国家有关部委、外省(市、自治区)政府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省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五)安排部署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省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意见。

  第六十条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省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省政府办公厅审理的公文文稿。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省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省长签发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以省政府名义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省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省长签发。

  (三)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厅级干部任免公文,由省长签发。

  (四)市长、省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审批公文,由省长签发。

  (五)以省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省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省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省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省政府名义行文的,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副省长、秘书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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