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1个月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
第五十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省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控制在30次以内,其中要求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一类会议(不含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会议)不超过3次,每位副省长主持召开的要求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二类会议不超过4次。每位副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不含国务院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7次。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省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市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市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与会工作人员控制在与会人员的20%以内。
第五十一条 省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都要开短会、讲短话。省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5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省政府领导在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控制在40分钟,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90分钟;安排的交流发言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每个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部门要求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省长同意,书面向省政府写出请示。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于上月末综合调度下一个月拟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情况,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三条 国家部委通过省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山东召开全国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
第五十五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呈送审批。向省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省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省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六条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省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用再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