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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二条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组成,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或省长、副省长委托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

  省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省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省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省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需省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省长或协助其工作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第四十五条 拟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省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参加省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四十七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省长或副省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九条 省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省长主持,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部门和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召开省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省长提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省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省政府二类会议,应向省政府报送申请,由省政府办公厅审理,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审定。

  省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以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省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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