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听取省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