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二条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英文译审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继续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四条 实行省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