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鲁政发(2008)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
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省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秘书长协助省长工作。省长因公出省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副省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政府设省政府特邀咨询和省长助理若干名,协助省长或副省长工作。
第八条 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省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长交办事项。
第九条 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