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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组发[2008]18号)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中央部委在陕各单位: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陕西省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对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管理,进一步激励专家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对象。在职的省有突出贡献专家,考核的重点为55周岁以下人员。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创新精神、学术成就、承担项目、工作实绩以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四、考核工作的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省级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一年一次,在每年年终和来年初进行。专家每年年底填写《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议,签署考核意见后按程序上报。最后由市委人才办、省级主管部门写出考核结论。

  五、在考核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市、省直部门(单位)同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者;

  2、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者;

  3、在工作上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或严重后果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第五款程序审批后,不再按省管专家管理,并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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