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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到2010年,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基本清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普遍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5%;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2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提高1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

  到2020年,全省农民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状况全面改变,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三、突出重点,加大农村污染源治理力度

  (一)切实保护好农村饮用水源地。要把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提出保护水源地的具体措施。对农村人口聚居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建设并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物,防止水源受到污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凡未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要依法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同时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完善各类标示牌、界桩及警示标示;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必须依法限期整改或搬迁,确保饮用水安全。二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水利等部门,对镇、村的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源进行种类、环境质量状况、保护区划分状况等进行详查,摸清底数,为制订应急预案和编制保护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是环保、卫生防疫、水利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村民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二)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脏、乱、差”问题,努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立垃圾站,对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运,提倡资源化利用或集中处理。在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利的乡村可采取堆肥或就近简易填埋;在经济基础相对较好的村庄要实行卫生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或纳入乡镇集中处置系统;城市周边、城郊结合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沿线地区,要充分依托现有的城镇垃圾处理设施,逐步推广村收集、镇(区)中转、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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