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8〕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总量的扩大,农村环境情况依然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交织共存;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农民生活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突出矛盾,制约了我省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提高农村群众生活质量。要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能源为基本任务,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重点推进绿色农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农村环境监管能力,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绿色农业得到发展,农村环境质量特别是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基本解决农村“脏、乱、差”及农村饮水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