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强化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检查监督。认真贯彻《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和各项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整治和规范农村中医药市场秩序,依法保障和支持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
(十二)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加强农村中医工作的管理,严格中医药服务准入制度,完善中医药技术规范,对县级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省中医管理局的意见。全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根据事权划分,强化责任,制订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十三)规范农村中药的使用与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药饮片、中成药的用药规范,加强对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严禁假冒伪劣中药进入农村医疗市场,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
(十四)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弘扬中医优良的医德医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认真查处行业不正之风,树立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的良好形象。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作用
(十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医药服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把符合条件的中医药服务内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项目,适度提高中医药报销比例,降低起付标准。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积极使用中医药,引导农民群众接受中医药诊疗服务,切实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
(十六)市、县政府要把中医药事业纳入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每年至少研究一次农村中医药工作,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全省各级财政要继续保留和不断增加卫生重点领域的专项投入,把每年新增财力的10%用于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和医学科技教育,并纳入财政预算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集中财力建设好能够提升我省中医药事业具有决定意义的项目,由省财政三年安排1亿元的配套资金,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的国家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陕西省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发挥省中医医院在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中的技术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