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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
  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哀悼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8〕27号通知,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市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全市境内汽车、火车、船舶鸣笛,防空警报鸣响。由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
  二、5月19日至21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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