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用字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促进语言文字工作标准化发展,规范县境内社会用字,迎接我县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市级评估,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社会用字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电影、电视用字;
(二)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三)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四)招牌、广告用语用字;
(五)县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
二、检查执行标准
(一)用字应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5年12月22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2、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
3、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二)使用汉语拼音必须遵循的规范标准。
1、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
2、1988年7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3、使用汉语拼音应同时使用汉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用字不得使用不规范字。
1、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年和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淘汰了的异体字;
2、196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印刷统用汉字字形表》;
3、197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联合通知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四)1986年国务院批准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所列的简化字。
(五)可以保留或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
1、姓氏中的异体字;
2、书法、篆刻中的艺术作品;
3、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招牌手书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必须在适当位置挂规范字牌);
4、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