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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参保居民因患精神病、病毒性肝炎、侵润性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在专科医院住院,不设立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个人自付比例执行规定的各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比例。

  (六)参保居民符合办理家庭病床条件的,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办理程序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起付标准150元,自付比例按各等级医疗机构住院自付比例的标准执行。

  (七)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进行赔付。

  (八)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按照《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12号)、《阜新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办法》(阜政发〔2006〕57号)和《关于建立阜新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意见》(阜政办发〔2007〕93号)的规定,对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六、服务管理和机构建设

  (一)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参保居民可任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大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一级医院)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探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以及总额预付等结算办法,强化医疗费用支出控制。探索适合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简化参保和费用结算手续,方便参保居民参保和费用结算,并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机构能力建设

  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和经办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经办管理。经办机构要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或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加强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配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管人员2-3名,明确医疗保险协管员的工作任务。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运行。充分利用银行等金融窗口,办理缴费业务,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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