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层次
现阶段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三)保障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和完善,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方式,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类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和基本医疗消费需求及财政承受能力,统筹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划分为三类参保人群,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18-59周岁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5元,政府补助45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28元,政府补助52元。
(二)18-59周岁的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4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34元,政府补助106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99元,政府补助141元。
(三)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纳160元,政府补助80元。其中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110元,政府补助130元;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75元,政府补助165元。
(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在校学生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参加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费用可以给予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参保居民个人(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其它收入。
(二)基金使用
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儿童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最高支付限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