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六日
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健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目标,增强城镇非从业人员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力争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实现地区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原则;坚持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参保自愿、逐步推进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其他种类人群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二、覆盖范围、统筹层次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含居住在农村的非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