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是必须坚持先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后化解的工作原则。各地要严格按照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和债务偿还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对不遵守这些工作程序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二是严格界定承担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任务的学校。要以是否承担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任务为标准判断农村牧区学校的性质。对综合类型的学校,要用一定的方法合理划分农村“普九”债务比例,不得将不属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债务列入化债范围。三是严格界定偿债内容。偿债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项目,坚决剔除建设职工住宅,拖欠教师工资补贴等形式的债务。四是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经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人账,且有证人等签字的,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原则上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并由当地有关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后予以确认。五是妥善处理农村“普九”债务中的利息,对高利率和复利问题,在清理核实过程中要按国家有关金融政策向有关债权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严格遵守“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按统一标准合理合法确认债权人的利息收入。
  (三)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深化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涉及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建设项目应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用政府财政资金解决,不得留缺口。对学校各项预算支出要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和没有资金保障的建设项目与投资,不予批准。严格控制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严禁将用于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资金挪作他用,严禁超标准发放教职工津贴补贴。
  (四)建立健全农村“普九”债务监控体系。各县在做好清理核实工作的基础上,要按照农村“普九”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报告制度。一要建立每月报告制度。每月底各州(地、市)要全面汇总本地区所属各县(市、区)化债试点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等情况。二要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即时报告制度。各地对化债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一方面要及时处理,另一方面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三要建立化债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地区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和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上报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