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普九”债务的化解试点工作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根据摸清底数,锁定债务的要求,农村“普九”债务都要实行公示、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实行审计锁定,所有需要偿还的农村“普九”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计认定之后才能偿还。同时,建立健全防止发生新债机制,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债务监控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化解后补助。为调动各地区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补助的办法,对已经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地区给予一定的财政专项补助。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任务的地区不予补助。
  三、农村“普九”债务的范围及界定内容
  农村“普九”债务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农村“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县、乡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有农(牧、林)场、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农村“普九”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债务。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完成农村“普九”债务化解的,可着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其他债务。
  四、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农村“普九”债务进行逐校、逐项、逐笔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并将清理核实后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偿债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尽快调查核实;对审汁核实后无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县政府对本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将审计后的义务教育债务以书面形式报所属州(地、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同时,县政府根据省级审核确认后的结果,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界定县乡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等单位的责任,将审计锁定的债务从学校剥离出来,划归到当地县教育局统一管理、统一化解,并在县教育局、财政局建立起全县农村“普九”债务台账和数据监管系统。
  (二)各州(地、市)要认真做好汇总工作。各州(地、市)政府要按照省上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农村“普九”债务的汇总编报和上报下达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