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70号)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清理化解农村牧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债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化解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重要意义
国家在农村牧区推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国民素质的提升。与此同时,由于各种原因,由此形成的债务已成为农村牧区中小学和县、乡(镇)政府的沉重包袱,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牧区中小学发展和正常教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普九”债务的清理化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优先化解农村“普九”债务是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消除农牧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改善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有利于探索积累经验,促进其他乡村债务的化解。为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力气切实抓好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
二、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