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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组织普查队伍。
  普查工作原则上每个州、地、市组建一支普查队。对于所辖区域较大、文物点较多的地区.可结合当地文物部门业务与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分设普查小组。对于人力资源不足的地区,要组织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
  (6)购置相关普查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1)田野普查。
  此次普查工作的中心环节是田野普查,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
  普查范围涵盖全省每个州、地、市、县、中央直属企业、军事管理区、相关部门和行业等。
  各普查队、组根据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现状及环境评估、文物图示、文物照片、文物标本和调查人、建议等方面。
  对于沙漠腹地及边远山区等条件艰苦的地区,若可能埋藏文物,由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专项调查。
  (2)整理录入。
  各普查队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由普查队队长负责核定,保证各项原始数据和资料、信息的真实完整性。
  (3)抽查复核。
  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复核。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各普查队调查资料统一报送省文物普查办公室,由省文物普查办公室安排组织人员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经同意后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青海省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五、建立和完善普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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