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青海省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测量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省军区政治部按照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省文物部门的人员、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我省文物普查工作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做好被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下,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被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采矿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
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田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主要任务是组建我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学习掌握规范和标准。
(1)各州、地、市、县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开展我省境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3)依照《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地、州、市制定各自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织实施普查培训。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培训工作。
普查培训工作采取“以试代训”形式,采用室内授课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对完成规定课业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实行普查工作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