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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1、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的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6、测绘部门负责提供青海省1:50000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普查资料、数据登录和测量使用。
  7、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8、省军区政治部按照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省文物部门的人员、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我省文物普查工作数据的完整性。
  9、各部门做好被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下,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被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采矿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四、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
  普查工作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田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主要任务是组建我省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学习掌握规范和标准。
  (1)各州、地、市、县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部署开展我省境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3)依照《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各地、州、市制定各自的普查实施方案,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组织实施普查培训。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对各州、地、市、县的普查培训工作。
  普查培训工作采取“以试代训”形式,采用室内授课与田野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培训。对完成规定课业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结业证书,实行普查工作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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