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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统计规范》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12、《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档案号编制规则》
  1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三、普查的工作机构
  (一)省政府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副省长吉狄马加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宁、省文化厅厅长曹萍、省财政厅副厅长程丽华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省林业局、省测绘局、省军区政治部、省文物局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文化厅副厅长兼省文物局局长杨自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2、贯彻执行《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管理办法》;
  3、组织举办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培训班;
  4、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5、制定并组织实施文物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6、对各州、地、市、县的文物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7、编制并向领导小组和国家文物局提交《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领导小组批准公布《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8、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执行我省普查经费预算并加强管理,督促各地落实普查经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业务指导组、宣传后勤组。
  (二)各州(地)、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州、市、县文物普查办公室根据《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文物普查的实施工作。
  (三)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在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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