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4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日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青政[2007]61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的文物普查工作,现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境内地上、地下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周边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省境内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省地上、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300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2、建立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青海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充实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3、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4、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普查工作执行国家文物局组织制定的统一规范及标准: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著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