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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确保节约集约用地措施到位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附具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到竣工验收进行全程监管,要依据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严格执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2008年6月底前,各地区要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地区,省国土资源厅将予以通报,视情况将对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行核减,停止或延后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建设用地的审批。各地区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开展市场分析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
  八、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地要切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大调查为契机,在进一步摸清村庄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农村建设的各项相关规划工作,确保村庄和乡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乡镇、村庄规划,确定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的选址,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坚决制止违法占地现象的发生。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重点安排保障生产、生活等急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加强集体存量用地管理。挖掘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潜力,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重点开展“城中村”、农村居民点闲置宅基地、“空心村”土地整理,整合利用零星分散土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低丘缓坡地、“四荒地”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民建多层新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多种方式充分开发利用经依法批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和闲置的原学校、卫生院、行政办公用地等,盘活集体土地资产,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除乡镇企业、乡镇、村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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