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土地储备制度是调控土地市场的抓手。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后,市、县人民政府供地和管地方式将发生重大变革,即从多个部门供应“生地”和协议出让为主改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 (即:产权清晰、配套设施完善、平整的土地)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为主。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逐步实行净地出让,应按照统一规划,用土地出让金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支出,变生地为熟地后,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供地计划确定土地投放数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运行,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面积“圈占”土地。
五、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项目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园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所有开发区(园区)用地都要合理规划,搞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的用途,防止出现随意布局和土地利用无序的现象。认真组织对开发区(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估。评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级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于2008年底前上报国土资源部。省级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公示。
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内直接用于工业项目的土地面积(不含代征道路)不得低于70%。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开发区(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超出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供地;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行资源共享、共同使用。
六、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关、停”企业空闲的厂房场地,或企业因项目资金未落实、建设速度慢、容积率低等造成土地低效利用的,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进行项目调整,要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通过“易主、易用、易位”,采取依法转让、以地入股、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按照国家安排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行动,尽快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规范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对收回的城市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