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非生产性企业和投资少、规模小的一般工业加工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利用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四、进一步强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逐步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积极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和新增工业用地,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且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7号)等规定,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
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对列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应。在供地时要将符合规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的条件等。各地要合理控制单宗土地供应规模,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按省定住宅房屋的建设周期原则不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
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凡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其他划拨土地要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相关媒体将批前批后情况予以公示,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实行有偿使用。
加强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城镇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至五年更新一次,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