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控制和用途管制作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强区域公共设施的共享程度。各类与土地开发、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相协调,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相关规划,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提出审查意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所有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具备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报批用地。要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擅自突破规划的用地行为,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逐步调整乡村结构,优化乡村布局,积极引导小村向大村集中、农村向城镇集中、新办乡村工业向工业集中区域集中,统筹安排城市、城镇、乡村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逐步解决工业点线状分散布局和工业围城的问题。工业用地布局要以园区经济为基本模式,以产业聚集为基本方向,促进企业集群、产业集聚的形成。
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供地。通过控制供地数量。把握投放节奏,调节市场供需。各地区要依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结合本地存量建设用地,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供应计划指标应明确土地供应的数量、用途、结构、方式和时序。在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对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住宅用地总量的70%。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擅自突破计划供地的,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用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和供地标准,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水平
坚持总量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已列入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规划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低污染、低耗能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政策性保障住房用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用地预审。从严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限制城市、城镇、村庄用地规模的盲目扩张。交通、能源、水利和医院、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项目类别及其他约定条件供地。
加强新建项目用地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五项指标;国家没有规定的,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标准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标准的,一律不予供地。对确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突破控制指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提供书面说明。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写字楼、宾馆等经营性设施,工业项目所需单身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改扩建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进行。异地改扩建的,要严格审查原用土地的处置方案后方可提供新的建设用地,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