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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八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重点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之间统筹不够,土地利用效率不高,低效粗放使用土地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长远大计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保护土地资源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大力促进集约节约用地,走出一条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路子,不仅十分迫切,而且事关重大,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根本方针。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坚持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大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工作,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班活动”的重要内容,使全社会方方面面充分认识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对保护耕地、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节约集约用地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节约集约用地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宏观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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