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可作为当年市政府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也不能产生先进个人。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可依照本制度制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办法。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标准
季度考评
标 准
|
考评内容
|
满分标准
|
社会评议
(公众投票)
|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是否满意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是否满意
| 10
|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是否满意
| 10
|
随机检查
(网站监督)
| 内容
| 形式
| |
|
机构信息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10
|
规范性文件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20
|
重要信息
| 是否公布
| 是否更新
| 20
|
公众投诉
| 是否受理
| 是否满意
| 10
|
网站运行
| 是否可靠
| | 10
|
年终考评
标 准
|
考评内容
|
满分标准
|
机构信息
| 组织机构健全,单位、处室工作职责明确
| 5
|
各级领导分工责任明确
| 5
|
单位联系方式明确
| 5
|
公开内容
| 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
| 20
|
建立以网站公开为主要、其他方式公开为辅助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15
|
及时准确,各类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内容更新及时
| 10
|
公开方式便民,便于公众进行检索、查询、复制
| 5
|
工作制度
|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
| 5
|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 5
|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评(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 5
|
公开效果
| 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反映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违法违规行为
| 5
|
公众依申请公开渠道畅通,受理反馈及时
| 5
|
年度考核
| 分数
| 程度
|
季度分×60%+年终分×40%=90分以上
| 优秀
|
季度分×60%+年终分×40%=70-89分
| 良好
|
季度分×60%+年终分×40%=60-69分
| 合格
|
季度分×60%+年终分×40%=60分以下
| 不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