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核对象)。
第三条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会议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范围、内容、形式、时效、制度和效果等。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方式明确、公开程序实用、公开及时准确;社会评议满意;监督保障完善;奖惩措施得力(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排名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评议好。
良好(70分-89分):认真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社会评议满意。
合格(60分-69分):施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社会评议基本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