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郑政办〔2008〕12号 二○○八年四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 原则要求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领导下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