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指标若多余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得进行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不得转让;削减部分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回购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原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通过转换取得COD排污权的,按回购年度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的80%确定回购价。
(二)老污染源以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方式取得SO2排污权的,按原购买价的200%确定回购价。
(三)新污染源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按回购年度该类企业的有偿使用价的80%确定回购价。
新批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后,三年内不使用的,按当时购买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价格强制回购。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多余并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出具回购回执并支付回购金后,环保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符合条件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废水纳管的,应当与废水收集单位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主要用于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治理标准的补助、实施减排重点企业的补偿以及多余排污权的回购,做到专款专用。
对纳管单位缴纳的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以日排废水800元/吨标准划给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单位,用于污水集中收集系统建设。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废水纳管的,COD排污权按日排放废水量计算,单位为:吨/日;废水排入环境的,COD排污权按年COD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