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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指标若多余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得进行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不得转让;削减部分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回购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原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通过转换取得COD排污权的,按回购年度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的80%确定回购价。
  (二)老污染源以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方式取得SO2排污权的,按原购买价的200%确定回购价。
  (三)新污染源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按回购年度该类企业的有偿使用价的80%确定回购价。
  新批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后,三年内不使用的,按当时购买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价格强制回购。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多余并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出具回购回执并支付回购金后,环保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符合条件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废水纳管的,应当与废水收集单位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主要用于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治理标准的补助、实施减排重点企业的补偿以及多余排污权的回购,做到专款专用。
  对纳管单位缴纳的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以日排废水800元/吨标准划给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单位,用于污水集中收集系统建设。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废水纳管的,COD排污权按日排放废水量计算,单位为:吨/日;废水排入环境的,COD排污权按年COD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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