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新污染源在环评批复核定的年COD排放量范围内申购COD排污权的,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废水纳管的新污染源,COD排污权按日纳管废水量计算,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并乘以行业污染系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行业污染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排放生活废水为主的轻污染项目,系数按“1”计算;
(二)排放一般性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2”计算;
(三)排放高污染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5-2.0”计算。其中生物制药、印染等项目系数按“1.5”计算;化学合成制药、化工、电镀等项目系数按“2.0”计算。
第十二条 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SO2排放量交纳SO2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
第十三条 新污染源按环评批复核定的SO2年排放总量申购SO2排污权,其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第四章 排污权的出让
第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是指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申购审核确认后,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部分出让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五条 新污染源排污权申购,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该水域环境质量应符合功能区要求。
纳管排放的,需提交由废水收集单位签具的废水纳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购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核定排污总量和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老污染源在初次核发缴纳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可优惠20%。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排污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排污权的转让是指排污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技术工艺改进、关停落后设备等所腾出的排污指标余量可由政府回购,作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也允许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并纳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