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依法成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新污染源”),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第七条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COD排污权指标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
未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污水已纳管、并按照纳管水量向水务部门缴纳相应的污水入网费(或入网投资款)的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核查认可后,其COD排污权指标可按当时所购买的污水纳管量计算;该污水纳管量与环评批复量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确认,即取较小量确定排污权指标。
享受政府有关排污优惠政策的排污单位,COD排污权在环评批复总量范围内按实际产生量计算。
第八条 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SO2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其SO2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无法确定的,根据排污单位的年用煤量与脱硫率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SO2年排放量=排污单位年用煤量×含硫率×2×0.8×(1-脱硫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污染源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指标范围内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核定
第十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COD排放量交纳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5000元/吨。
已纳管、并向水务等部门交纳过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的老污染源,其已缴的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按第七条规定转为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未缴纳污水入网费的老污染源,凭原享受优惠政策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免缴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