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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废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8〕11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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