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国务院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名
| |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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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 |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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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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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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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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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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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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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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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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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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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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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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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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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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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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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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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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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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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国内外舆论,全面提升郑州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级新闻发布工作,主管全市范围内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联络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新闻发布会以“郑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简称市级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附后)报市政府新闻办,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举办单位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