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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认真落实好国家和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对龙头企业直接建立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农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牧渔场和设施农牧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及初加工的企业和新办的农牧产品流通服务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牧业科技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对机耕、植保、农牧保险等为农牧业提供生产服务取得的收入和农牧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农牧民提供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对在农牧区投资兴办基础教育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项目取得的经营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新获准农畜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从第一个月起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
  九、加大金融保险和其他政策支持力度
  增加信贷资金投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金融扶持政策,拓展信贷质押担保方式,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推进农牧区金融组织创新,增强基层分支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对龙头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对其信用评级比照农业、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扩大质押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探索以流动资产、山林和水面承包经营权等作为质押。农业银行要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扶持贷款在涉农贷款中的比例,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对参与扶贫开发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为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所需收购资金提供资金供给,对龙头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发放贷款的60%以上投向“三农”,并向农牧业产业化方面倾斜,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和基地建设。健全贷款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能力和水平。积极发展联户担保。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投放。农牧户小额贷款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由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或在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承贷承还。
  不断加强和改善保险服务。在总结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险种和范围,在粮油、牛羊、生猪、家禽、蔬菜、水果等大宗农畜产品生产领域开展政策性保险,分散农牧业风险。
  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占用土地的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区外,规模经营的饲养业建设用地属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占用费。以电为原动力的农畜产品加工用电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牧业生产用电类别的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牧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省级龙头企业改制或组建企业集团的各种登记费、评估费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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