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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绍兴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单位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集中时间和人员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安监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确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安全条件,核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检查,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落实安全措施;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禁放时限、禁放区域违规燃放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销毁处置过期和罚没的烟花爆竹;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及时进行扑救,并做好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损失统计工作。
  市工商局凭经营许可证进行注册登记,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进入绍兴市场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查处上市销售的“三无”烟花爆竹制品和伪劣产品。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占道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和小商小贩串街走巷贩卖烟花爆竹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对在校学生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要统一印制各种宣传资料,精心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力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在大街小巷和社区进行宣传,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禁放区域(时限)、销售燃放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发布临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让市民知晓烟花爆竹允许销售、购买、燃放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严格实行经营许可和配送制度,确保经营安全。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营单位安全条件,严格审查,及时核发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应严格实行配送制度,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负责将货物配送到各零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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