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绍兴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8〕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让广大市民过上一个喜庆、祥和、安全的春节,根据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2008年春节期间市区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市区2008年春节期间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销售和燃放的时间及禁售禁放区域
(一)允许销售和燃放时间
销售时间:2008年1月28日至2月22日(农历十二月廿一至正月十六);
燃放时间:2008年1月28日至2月24日(农历十二月廿一至正月十八)。2月7日、2月22日全天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日期允许7时至24时燃放。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1.市区范围内除规定销售网点外,其它地点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2.市区二环线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繁华商业街区等;
(6)市、区党政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7)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8)府山、塔山、蕺山公园内,风景名胜区域内,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
2008年春节允许有限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期间,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宣传、公安、教育、卫生、环保、城管执法、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绍兴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越城区政府和绍兴经济开发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