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宣布失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城乡就业工作的通知
(郑政〔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城乡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将解决城乡就业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渠道推进城乡就业,确保城乡就业工作的全面落实,保持全市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二、工作目标
一是全市新增12万名城镇求职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万人(含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1.4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万人,公益性岗位就业5000个)。再就业培训3万人(含创业培训2820人);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7000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及时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二是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12万人,专业技能培训6万人(其中“送技能下乡”,在农民家门口培训农村劳动力5000人)。
三、主要工作与措施
(一)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将新增城镇就业再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以下简称“双12万”)作为市委、市政府向市民承办的实事之一,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双12万”就业计划纳入对县(市)、区工作的重要督查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实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对目标完成好的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足额安排资金预算,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要。作好年度就业资金使用计划,保证各项就业政策补贴、小额贷款、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经费等相关资金的支出。坚持市财政资金支出与县(市)、区工作绩效和财政投入挂钩,将县(市)、区财政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作为对其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以奖代补”机制,实现资金拨付使用与工作激励有机结合,推进资金项目化运作,使就业资金效能最大化。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完善我市的相关配套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坚持集中办事制度,加快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各项补贴政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小额贷款发放任务的落实和到期贷款的及时回收。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建立和完善持证人员的再就业跟踪服务制度,重点做好持证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财政、工商、地税、国税、劳动保障、物价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充分利用社会各级各类培训资源,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开展针对性强、多学科、多形式的就业前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创业培训。继续推行“1+3”培训模式和“校企联合”办学,开展“送技能下乡”活动,全面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创业能力,提升就业质量,缓解城乡就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