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定工作的通知


  (3)户主及其配偶年龄41至50周岁的360元;

  (4)户主及其配偶年龄51至59周岁的420元;

  (5)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0至65周岁的540元;

  (6)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6至70周岁的660元;

  (7)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1至75周岁的780元;

  (8)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6至79周岁的840元;

  (9)户主及其配偶年满80周岁以上的900元;

  (10)家庭成员有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鉴定等级为甲级的家庭总额1000元,乙级的家庭总额800元、丙级的家庭总额600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年增加120元分类救助金:

  (1)一、二级残疾人;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

  (3)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年人均按以下标准增加低保金:

  (1)家庭成员中有二级残疾人的,增加24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残疾人的,增加480元;

  (3)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增加480元;

  (4)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长期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增加480元;

  (5)家庭中有一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240元,有二名大学生的增加480元;

  (6)家庭成员均属三峡移民和其它水库移民的,增加120元;

  (7)夫妻离异或丧偶,只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增加480元;

  (8)家庭住地海拔800至1000米的,低保金(不含分类救助金)上浮10%,家庭住地海拔1000米以上的,上浮20%。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超过法定婚龄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申请;户口迁往学校的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经公安机构查证,属被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视为“三无”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增加标准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的,分类救助金不重复计算,低保金按高线确定,但不重复计算。增加低保金后,家庭人均享受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三)因灾害、事故、伤病等特殊困难,确需纳入低保范围或需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低保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审定,经乡镇长签字确认,县民政局主管科室复查后提出意见,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