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户主及其配偶年龄41至50周岁的360元;
(4)户主及其配偶年龄51至59周岁的420元;
(5)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0至65周岁的540元;
(6)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6至70周岁的660元;
(7)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1至75周岁的780元;
(8)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6至79周岁的840元;
(9)户主及其配偶年满80周岁以上的900元;
(10)家庭成员有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的,鉴定等级为甲级的家庭总额1000元,乙级的家庭总额800元、丙级的家庭总额600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年增加120元分类救助金:
(1)一、二级残疾人;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
(3)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年人均按以下标准增加低保金:
(1)家庭成员中有二级残疾人的,增加24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残疾人的,增加480元;
(3)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增加480元;
(4)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长期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增加480元;
(5)家庭中有一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240元,有二名大学生的增加480元;
(6)家庭成员均属三峡移民和其它水库移民的,增加120元;
(7)夫妻离异或丧偶,只身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增加480元;
(8)家庭住地海拔800至1000米的,低保金(不含分类救助金)上浮10%,家庭住地海拔1000米以上的,上浮20%。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项
(一)与离(退)休父母共同生活的已婚子女、超过法定婚龄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与其父母分户申请;户口迁往学校的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经公安机构查证,属被父母遗弃的未成年人,视为“三无”人员。
(二)城乡低保对象增加标准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的,分类救助金不重复计算,低保金按高线确定,但不重复计算。增加低保金后,家庭人均享受额不得超过本县城乡低保标准。
(三)因灾害、事故、伤病等特殊困难,确需纳入低保范围或需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低保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社区(村)低保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集体审定,经乡镇长签字确认,县民政局主管科室复查后提出意见,由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