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定工作的通知


  二、评定标准

  (一)城镇低保

  1.家庭月人均享受低保金额,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为基础,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1)户主及其配偶年龄(指户主及其配偶中年轻一方的年龄,父母与已婚子女同户的,已婚子女为户主,下同)未满30周岁的40元;

  (2)户主及其配偶年龄31至40周岁的50元;

  (3)户主及其配偶年龄41至50周岁的70元;

  (4)户主及其配偶年龄51至59周岁的80元;

  (5)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0至65周岁的90元;

  (6)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6至69周岁的100元;

  (7)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0至75周岁的120元;

  (8)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6至79周岁的130元;

  (9)户主及其配偶年满80周岁以上的150元;

  (10)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全额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月增加25元分类救助金:

  (1)一、二级残疾人;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4)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月人均按以下标准增加低保金:

  (1)家庭成员中有二级残疾人的,增加5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残疾人的,增加60元;

  (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1年以上的,增加100元;

  (4)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增加100元;

  (5)家庭中有一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80元,有二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100元;

  (6)家庭成员均属三峡移民和其它水库移民的,增加10元;

  (7)夫妻离异或丧偶,只身抚养未成年(指未满16周岁,含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子女的,增加100元;

  (二)农村低保

  1.家庭年人均享受低保金额,按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为基础,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1)户主及其配偶年龄未满30周岁的120元;

  (2)户主及其配偶年龄31至40周岁的180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