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定标准
(一)城镇低保
1.家庭月人均享受低保金额,按家庭月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为基础,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1)户主及其配偶年龄(指户主及其配偶中年轻一方的年龄,父母与已婚子女同户的,已婚子女为户主,下同)未满30周岁的40元;
(2)户主及其配偶年龄31至40周岁的50元;
(3)户主及其配偶年龄41至50周岁的70元;
(4)户主及其配偶年龄51至59周岁的80元;
(5)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0至65周岁的90元;
(6)户主及其配偶年龄66至69周岁的100元;
(7)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0至75周岁的120元;
(8)户主及其配偶年龄76至79周岁的130元;
(9)户主及其配偶年满80周岁以上的150元;
(10)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按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全额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月增加25元分类救助金:
(1)一、二级残疾人;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
(4)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月人均按以下标准增加低保金:
(1)家庭成员中有二级残疾人的,增加50元;
(2)家庭成员中有一级残疾人的,增加60元;
(3)家庭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1年以上的,增加100元;
(4)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卧床6个月以上且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增加100元;
(5)家庭中有一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80元,有二名在校大学生的增加100元;
(6)家庭成员均属三峡移民和其它水库移民的,增加10元;
(7)夫妻离异或丧偶,只身抚养未成年(指未满16周岁,含已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子女的,增加100元;
(二)农村低保
1.家庭年人均享受低保金额,按家庭年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为基础,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1)户主及其配偶年龄未满30周岁的120元;
(2)户主及其配偶年龄31至40周岁的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