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定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审定工作的通知
(石柱府发〔2008〕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切实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规范评议审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凡户口在本县且居住在本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1)“农转非”后仍拥有农村土地(山林)承包权的;

  (2)以交择校费、捐资助学等形式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3)购买房产不满3年、装修房屋不满2年;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计算机和其它非日常生活必须的高档商品及饲养名贵宠物,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的;

  (4)拥有经营门面或租用门面、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或有参与集资、参股、购买股票、债券、商业保险、房屋、财产出租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5)就业年龄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

  (6)行政、刑事处罚终结不满6个月或因超生小孩,处罚终结不满2年的;

  (7)家庭成员外出3个月以上,社区(村)不能调查掌握其从业和收入情况的;

  (8)有劳动能力,不耕种承包土地的;

  (9)非国家、地方建设依法征地原因移居城镇不满2年的;

  (10)有5个(含5个)以上法定赡养人,或者有2名以上法定赡养人(含法定赡养人配偶)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法定赡养人是一、二级残疾人的,可不承担赡养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