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物商店在经营活动中,要特别注意文物的安全。应在接待过程中设专人看管文物。每日下班时需清点店内文物,每日上班时也需进行清点。对于各自的文物库房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火、防盗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文物商店应设立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对本店的文物安全负责。
(九)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服从文物、工商、公安及文化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对违反文物法规及其他法律的行为应积极予以举报。
二、关于加强文物拍卖企业经营管理
(一)拍卖企业应当在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后,方可从事文物拍卖活动。
(二)文物拍卖企业需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文物艺术品的拍卖活动。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征集出土文物、出水文物上拍;
2.具有二、三类资质的文物拍卖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一类资质企业所经营的文物;
3.举办拍卖活动要严格遵守文物拍卖审批程序。举办拍卖活动需提前35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报送举办拍卖活动的请示,并同时上报拍卖文物清单及光盘。
4.拍卖企业应在拍卖活动前7日内到其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办理拍卖会前备案手续,并在拍卖活动结束后7日内办理拍卖会后备案手续。
5.文物拍卖企业在举办拍卖活动前,应当主动与拍卖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行拍卖活动的申报,待取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对拍品的安全负责,对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安全负责。
6.文物拍卖企业在征集拍品和预展过程中,应当本着慎重、负责的态度,了解拍品质量等相关方面的全方位信息,并如实向有关当事人做出说明,不欺骗,不误导,不隐瞒。不违规操作,不做虚假宣传。
7.文物拍卖活动中如发生纠纷,拍卖企业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
8.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在其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本企业及员工的物品,也不得在其举办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
9.对于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文物拍卖企业应妥善保管,并按约定及时交割;对于流拍的拍卖标的,要按约定及时返还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