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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以楼宇为单位,对外贸总部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从市区外引入或新办外经贸企业(或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服务企业),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超100万元以上的(剔除出口退税因素),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税费扶持
  (一)对市区外新迁入总部楼宇年度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及与其配套的相关法人服务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的三个年度内,前一年按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后二年按30%分别给予扶持(剔除出口退税因素)。
  (二)对跨市区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对新引进的市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回购条件
  为方便服务企业,鼓励有关政府部门入驻企业总部楼宇。需入驻总部楼宇的单位,其办公用房可在地块拍买时作为条件明确,予以回购。办公用房的回购成本价测定为每平方米2000元(按普通写字楼标准计算),付款办法及交房条件在地块正式挂牌前明确。
  九、其他约定
  (一)入驻企业竞得土地后,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依法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入驻企业不按出让合同约定,分割、转让自用部分建筑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组织管理
  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做好竞拍前置条件的审查、签订好建设管理协议以及做好总部基地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管局、市外经贸局分别负责已明确地块的招商推介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各地块情况表

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各地块情况表
地块编号用地面积     (亩)用地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层数建筑低限(米)建筑高限(米)
4-1地块10.62 7083 3.8 26915 40 10186575
4-2地块9.59 6395 4.7 30057 4510217585
4-3地块9.29 6191 4.8 29717 4510217585
4-4地块12.53 8350 4.8 40080 45102690100
4-5地块10.38 6923 5.3 36692 45102690100
4-6地块9.04 6024 4.9 29518 4510217585
4-7地块8.32 5549 4.6 25525 4010186575
4-8地块10.26 6838 3.3 22565 3015186575
4-9地块11.07 7377 3.1 22869 3015186575
4-10地块10.22 6811 3.3 22476 3015186575
4-11地块8.26 5504 3.5 19264 3515155565
4-12地块13.01 8670 2.3 19941 2515155565
4-13地块14.83 9889 2.1 20767 2015155565
4-14地块9.92 6612 3.0 19836 3015155565
4-15地块4.59 3057 2.0 6114 50 41520
总指标151.91 101273 3.7 37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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