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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解放北路与溢香街交叉口处的四幅地块(4-1、4-2、4-8、4-11),主要安排外贸企业总部、与外贸相关的服务企业总部,以及为发展对外经济服务的涉外窗口单位。
  (四)建筑布局应符合商业办公建筑使用功能,不得建公寓及公寓式写字楼。
  五、用地管理
  (一)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办用地。对符合竞拍条件的企业,供地方式为设定条件、公开挂牌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由企业按规划要求自主开发建设。
  (二)竞得土地的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同时与镜湖新区管委会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协议书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土地竞得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并投入使用。在领取房产权证后3个月内,把总部注册到本楼宇所在地。
  2.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缴纳每亩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3.必须有不低于1/3建筑面积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待楼宇建成后,可分割发证(不包括外贸总部楼宇)。外贸总部楼宇自用以外部分须出售给外经贸企业方可分割发证。鼓励企业将非自用部分房产出租给研发、检测、中介服务等与本企业所在行业有关联的企业。
  六、扶持政策
  对楼宇建设企业实行以下三项扶持政策。
  (一)楼宇建设奖。
  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总部引入奖。
  1.对引入市区外登记注册在镜湖的企业,3年内,按对地方财政年贡献额400万元为起点基数,比上年增长的,其增长超过20%以上部分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2.对市区内入驻自开发楼宇的企业,3年内,按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为起点基数,其增长超过当年市区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三)招商引企奖。对除自用部分外的楼宇,出租、出售率在50%以上的,设立招商引企奖。
  1.以楼宇为单位,对楼宇建设法人企业(不包括外贸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引进市区外并在本楼宇所在地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扶持。凡对地方财政收入年贡献额超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的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含房地产、建筑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施工对地方财政贡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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