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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尽快办理审查合格证和进行年度备案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饲料生产企业尽快办理审查合格证和进行年度备案的通知
(京农发〔2008〕42号)


各饲料生产企业:

  为了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3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4号,2004年第38号令修订)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饲料企业应立即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按照《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要求,凡已设立的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须于2008年5月1日前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请各相关企业持填写完整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我局进行办理。逾期未办理而继续生产的企业,饲料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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