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大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规范工资分配秩序。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宏观指导制度。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劳动者人数比上年增加10%。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租赁企业试行工资执法保证金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五)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理顺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加快建立劳动保障举报投诉咨询中心。支持工会加强三级维权网络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劳动争议案件协调调解率达到60%。
(六)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工作模式。切实加大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应急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劳动用工源头管理工作。全面建立、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监察网络,落实专项资金,建立和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充实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基层基础作用。
(七)进一步开展打造“零欠薪城市”专项活动。建立事先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戒、部门联动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五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打响“零欠薪城市”品牌,努力实现“四个确保”:确保职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绍兴的清薪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八)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体系建设,推进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工作。全市劳动保障书面材料审查覆盖面达到85%以上,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比例达到30%以上。进一步扩大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创建面。筹建市劳动用工促进会。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把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的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本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综合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牵头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经贸、人事、公安、财政、建设、建管、交通、水利、旅游、国资和工商、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动打造劳动关系和谐城市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