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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217号)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2008年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第一批)认定名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8〕217号)转发给你们。获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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