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项目用地面积少于搬迁企业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在搬迁签约三年内完成搬迁、建设、投产且其上缴税收超过搬迁签约前三年平均值的减少用地企业,减少用地面积部分由袍江新区再按每亩5万元的标准增加奖励。
4.搬迁企业原所占用的水、电、气使用指标和排污指标,由供水、供电、供气和环保部门将原指标转移至市区内的新址,不再收取费用;超过原指标部分,由相关部门予以优惠收费。搬迁企业所需污水排放指标小于原有污水排放指标的,减少部分由市环保局核销,按800元/吨回收,并由财政部门按1200元/吨进行减排奖励(享受优惠政策获取的污水排放指标,指标由政府无偿收回,但予以享受减排奖励)。
(四)资金支付
搬迁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财政局、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与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局支付企业搬迁补偿资金总额(不包括搬迁奖励和减少用地奖励)的50%;对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的搬迁企业,其新建厂房全部结顶后,市财政局再支付30%;搬迁企业完成搬迁,经验收确认(验收工作由市区二环线内工业企业提升转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国土、建设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参加),并办理原厂房及附属物移交后,凭无抵押关系的土地证、房产证、契税证等证件,再由市财政局付清余款以及相应的奖励。
六、企业转型
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对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经市发展改革委认定,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批同意,执行下列政策:
(一)对转型企业原合法用地,企业提出申请,可依法补交出让金后改变用途为商服出让用地(不含已征用、未建的闲置工业用地);也可按土地租赁的方式与国土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缴纳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租金。利用现有厂房整体或部分就地发展现代物流、投资服务、信息咨询、工业设计、技术服务、检测检验、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保持用地性质不变。
(二)土地用地性质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1.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2.原企业用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按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扣除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改变为商服出让用地。如企业法人主体不变,要求以更名后的名称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必须符合股权结构不变的条件,股权结构由工商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