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用途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记载的登记用途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用途与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不一致时,除原企业自建住宅可按房屋用途补偿外,其余均按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权属由国土、规划、越城区政府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进行认定。
(二)搬迁补偿
1.搬迁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房屋可在该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10%对其进行补贴,带征土地按实返还带征费用。
搬迁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的基础上增加160%进行货币补偿,涉及土地征收的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搬迁企业房屋的附属物、生产辅助设施(不含机器设备、管网),结合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3.搬迁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4.因搬迁造成企业停产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补助费用,按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搬迁安装费按每平方米60元补助;因搬迁造成的误工、停产损失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因设备、物品等需临时周转的,按每平方米40元补助;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时间前搬迁完毕并达到房屋拆迁要求的,给予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
5.为鼓励企业尽早实施搬迁,对搬迁企业的机器设备和管网的补偿改为搬迁奖励。搬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印染、化工和化纤抽丝企业按搬迁合同补偿价(由本条第1-4点组成,剔除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货币化补偿系数)的15%、其它企业按10%奖励。如未按规定时间签约或停止一切设备运行的,则取消奖励。虽按规定时间签约并停止一切设备运行,但搬迁时间有拖延的,每延迟一个月奖励总额扣减15%,直至扣完为止。
(三)易地建设
1.搬迁企业到袍江新区易地建设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导向和规划要求的,市国土局负责解决用地指标,袍江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建设用地。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包括土地款)以下的和原属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搬迁企业,原则上进标准厂房或闲置厂房,不单独供地。易地建设涉及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批准可免予征收。
2.易地建设企业其建设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确认为鼓励类项目且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的,可按规定程序协议出让,出让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评估价执行;新上改造项目属于产业提升类项目的,予以享受市重点工业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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